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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津国税退〔2004〕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29
津国税退〔2004〕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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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的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填具“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计算表”(见附表),报主管退税部门进行核查确认。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金额=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全部进口料件金额或合同进口总金额×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合同项下全部加工复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或合同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与此同时,生产企业应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已经核准的“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计算表”,在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并录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金额时,将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金额以负数录入其中,用以冲减当期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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