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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4〕266号 全文有效成
 
吉国税发〔2004〕2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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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附件: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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