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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4]37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企[2004]3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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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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