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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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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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地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于8月底前将检测机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从中择优选择确认后公布名单。在名单公布之前,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局原已指定的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参与饲料产品的检测抽样工作。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应立即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对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饲料产品是否超范围享受免税政策,产品质量检测是否合格、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兼营免税、应税产品是否单独核算等问题。同时,要建立《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台帐》,认真记录饲料产品名称、合格证明出具单位及时间、免税销售额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及时掌握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市级国税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所属饲料免税企业的检查,省局也将不定期地对重点饲料免税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对年免税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市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销售额等,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
此前省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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