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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全文有效成文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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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
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与有关报社协商,并多方询价比较,决定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的报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一律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每条遗失公告的收费标准为50元,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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