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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4〕294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4〕2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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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7月份起,全省统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手续,由区县级国税机关在认定的同时直接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取消后,各级国税机关仍应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有关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及限量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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