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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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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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取消后,企业应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税务机关办理系统发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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