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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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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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二、三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的单位和业务处应当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提高国务院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意义的认识,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彻底改变“审批式”管理模式。在工作上要早安排,对取消的项目进行梳理,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研究制定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避免工作的被动。同时,要加强上下级的联系和调研,密切注意上级的有关措施的出台和指示精神,注意收集反馈审批的项目取消后相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使有关后续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更加科学和可行。 二、对于被国务院确认保留的48项非许可类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和保留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处室应当就如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期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和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规定,希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