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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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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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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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法规处。 一、关于“一个窗口对外”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要求,直属分局、各区局及其分局,要根据税务行政许可权限,由办税服务科在管征地域内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送达。 市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百万元版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和送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十万元版和其他版面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直属分局、各区局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审批和送达。 受理的税务许可项目需送管理或税政、征管等内设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通过内部文书或计算机信息传递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和要求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自 二、关于“许可项目的公示”及要求。公示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的公示文本,结合各自职权划分和岗责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在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关于审批的期限,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规定执行;但我局有对外承若且期限短于前述规定期限的,按照承若期限执行。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专用印章”。自 “许可专用印章”刻制内容统一为各实施单位的公章名称并在五角星下刻上“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编码。直属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受理市局和其管征纳税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使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文书、许可专用印章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刻制和发放。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税务行政许可的工作量,在 四、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各单位除按照以上要求对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进行公示外,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行政许可法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环节的各项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保证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通知》第三条(七)“特别规定”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和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作了新的规定。各单位对原领购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可按照变更许可事项处理,不再做新的行政许可审批。 六、各单位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对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对各自实施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局将在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三: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地)税许不予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你单位)向 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四: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国、地)税许补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请你(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五: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准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六: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不准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不予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批准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名称 )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文书之七: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地)税许撤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经审查,系 (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价与反馈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向总局反映,以确保《行政许可法》这部重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