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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311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4〕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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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总局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录入组织工作,配备好录入设备和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录入)准确录入和按时传输。

    二、各县、市()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采集的牵头组织工作;计征或进出口退税部门(按各地原分工不变)要负责做好与国库的联系和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的取得、核对工作;并由局领导协调指定具体岗位人员负责做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信息的录入工作;为加强信息传递的督促检查效率,由市局税政部门完成录入数据的接收汇总,交信息中心负责按时传送,并进行技术支持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务必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专门联系人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4]695号)规定的流程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为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上传,市级税政部门应督促负责信息录入的岗位人员于每月的15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本市汇总后每月18日前同级信息中心将汇总的数据按规定上传至省国税局指定的FTP目录下, 20日前省局信息中心汇总上传总局。

    四、各级信息中心和流转税部门要做好信息的传递台帐审核。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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