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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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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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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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威国税发[1997]109号文悉。经调查研究,省局意见,对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所属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系国营铁路货票的一种,收据中所列铁路货物运费杂费是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中所列的运费、基金准予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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