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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流一〔1997〕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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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威国税发[1997]109号文悉。经调查研究,省局意见,对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所属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系国营铁路货票的一种,收据中所列铁路货物运费杂费是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中所列的运费、基金准予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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