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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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进〔1997〕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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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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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据部分地市反映,要求对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进 (1997)031号)文中“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我们意见,“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是指集团公司比照外贸企业收购办法计算退税,即以其成员企业开给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计退税依据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