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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统一汇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4〕43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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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起,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波斯特公司)由原来连锁店的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管理改为加盟连锁管理,各加盟店实行独立核算。因企业改变了经营管理方式,经研究,决定取消波斯特公司增值税统一汇缴的政策。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增值税纳税人管理有关规定对波斯特公司及各加盟店重新进行认定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波斯特购物连锁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0]035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2]2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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