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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4〕1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函〔200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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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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