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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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4〕034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4〕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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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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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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