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4〕034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4〕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4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