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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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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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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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对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因2003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应免征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进行清查,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因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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