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2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4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请你们于2004年1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FTP上传至省局征管处\上传区\林少校\目录下。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