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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03〕2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1-08
闽国税发〔2003〕2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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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根据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2003年取消了下属县(市、区)加油站财务核算机构,改由设区市分公司集中财务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满足加强增值税管征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规定,同意石油公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从200411日起由所管辖石油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汇总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省财政局将另行制定。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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