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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4〕1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04〕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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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各地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的统计填报工作,200312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于每月18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并电传至(05917098764。省国税局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每月18日上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依据。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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