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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4〕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1-04
大地税函〔200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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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补充规定第二条。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持相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局到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暂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采取按月结算方式。
三、各基层局的代开票专用章由市局票证所统一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同时将原印章缴回。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数据的采集、汇总导出等工作。信息部门要同国家税务总局、市国家税务局加强联系,取得技术支持,以满足税收工作需要。

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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