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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津国税流〔2000〕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21
津国税流〔2000〕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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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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