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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97
核心提示:
 
  
 

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0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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