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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救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10〕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0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办法》的内容实质,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办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利用税务网站、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办法》中规定的投诉范围、投诉方式等内容,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要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在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操作执行,在工作时间内要有专人接听电话,并制作相关文书和表格,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三、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协调配合
    按照《办法》要求,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等。没有设立纳税服务管理机构的县(区)局应指定相关科(室)及人员具体办理此项工作。
    对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税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商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给予处理。
  四、统计分析数据,建立通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数据进行定期整理、归纳,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总结各阶段内热点、焦点问题;要强化投诉处理结果应用,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与问题,以利于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各市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情况报告和统计表电子文档。同时,省局将建立对各地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市局将公布的市局、县(区)局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汇总后于8月30前上报至省局FTP:\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投诉信息管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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