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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拓展培训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3  浏览次数:5589
核心提示:杨丹一、案情2012年4月13日,武汉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市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期间提出该企业全员参与的三峡人家拓展活动需要按

杨丹

一、案情

2012年4月13日,武汉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市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期间提出该企业全员参与的“三峡人家拓展活动”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A企业向检查人员提出单位职工参加户外拓展训练的培训费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了与咨询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照片、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等资料以证实该活动确属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参与的拓展培训,不应与个人消费混淆。

8月29日,武汉市地税稽查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指控:“经查实,你公司2010年至2011年度支付工资薪金、其他所得各应税所得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93.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93.74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5,846.87元。”9月12日在听证中,稽查局检查人员提出的证据是该次活动虽然是咨询公司组织的集体户外活动,但是9万元支出总额中,咨询公司仅出具了3万元培训发票,而另6万元发票则是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咨询管理公司将团队吃、住、门票等分包给旅行社负责代理),因此应适用《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11月14日,A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二、 争议焦点

(一)到底是“户外拓展培训”还是“个人旅游”? 

户外拓展训练是为了提升个人和团队的素质,以培养合作意识和进取精神为宗旨,在户外自然环境通过专业培训师结合企业背景和员工情况事先设计的活动,达到学习体验的效果,帮助企业和组织激发成员的潜力,增强团队活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以达到提升团队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目的。户外拓展培训活动费用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职工参加户外拓展训练的培训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鄂地税函〔2011〕93号)有明确规定:“拓展训练是一项旨在协助企业提升员工核心价值的训练过程,是体验式的学习过程,它是对正统教育的一次全面提升和综合补充。企业开展的拓展训练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活动的范畴,单位职工参加户外拓展训练的培训费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拓展培训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其性质为公务支出,不同于个人消费,培训费自然不属于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旅游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愉悦感受。公司承担个人旅游费用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该文意在对企业以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按真实性原则,视为雇主代替雇员承担私人消费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A企业的户外拓展地点“三峡人家”也可以算作湖北省内的一个旅游景点。那到底是拓展,还是旅游呢?这是一个事实争议,应当以证据判断。本案中A企业提交了公司内部审批文件、参与活动人员名单、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咨询公司提交的活动策划方案以及现场活动照片和视频等资料,证明参与人员限于全体公司雇员,活动内容不是“旅游”。不能武断地认定“凡是在旅游景区的活动就是个人旅游”。

(二) 开了“旅游发票”就是“个人旅游”?

A企业与咨询管理公司签订拓展培训合同,咨询管理公司又将场地接待费用分包给旅行社。本案中检查人员的主要征税依据是A企业的9万元拓展费用总额中有6万元是旅行社开具的“旅游发票”,因此证明属于个人旅游。以发票种类认定费用支出性质,显然违背了课税的“真实性”原则。

三、应当抛弃“依票征税”,坚持依法征税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依法治税已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相比之下,税收征管中“以票管税”的工作思路明显滞后。本案中稽查局仅凭发票内容开具“旅游业”就将生硬地认定活动性质属于旅游,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结合协议合同、公司审批文件、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的视频资料等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必然难以为纳税人所接受。税收固然具有“强制性”,凭借的是国家暴力,但稽查局不能仅仅凭借强制力,而完全无视事实和证据来征税。否则税企矛盾必然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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