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大鹏
2012年3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2]73号),明确了向郑州市各辖区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比例为销售收入的0.25%-1.5%。广大企业又增添了一面沉重的缴费负担。
郑州市政府发文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合法吗?
一、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政府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重点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是一种财政支出方式,属于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内容。财政支出预算安排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的目的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依据
我国价格调节基金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5月1日由全国人大通过施行的《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也先后发文,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可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政府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这种财政支出方式来调控和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控制整体物价水平过快上涨。因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合法。
三、郑州市政府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未经法律授权
郑政文[2012]73号文件自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但是,《价格法》和国家相关部委文件并未授权省以下各级政府向企业征收。《价格法》第27条规定仅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财政支出制度中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来调控价格。价格调节基金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政府应该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来设立这一基金(例如北京政府拿出财政资金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规定了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所称的征收依据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这里的“多渠道筹集”是否就意味着河南省政府有权随意发布规章、命令向辖区内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未经法律授权征收非国有财产违法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有法律制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从未发布行政法规规定对企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国务院多次发文规定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每年清理发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无价格调节基金,例如《2011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财综字[2012]27号),并明确要求:“凡未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郑州市政府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无法律依据,政府预算可以安排价格调节基金支出,但不能向企业征收,其支出形式的合法性不能代替收入形式的合法性,向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