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以财税[1995]48号文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销售合同印花税因依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已列入管理费用扣除”为由,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许纳税人将销售合同印花税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扣除。但根据财政部2008年48号令,《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自2008年1月31日起已正式废止,因此,财税[1995]48号文第九条的依据已不复存在,该条款自然失效。然而,财政部并未明确宣布该条款失效或废止该条款,导致该条款一直被各地税务机关继续盲目的执行,侵害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2011年7月20日,本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精神,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财政部条法司实名寄发了《关于提请审查废止财税[1995]48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简称:《建议》),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建议》的办理进展。由此,开始了长达18个月的等待。
1、《建议》神秘的失踪了
7月22日,从EMS官方网站查询的投递结果,《建议》已由财政部收发室收发专用章签收。2011年8月22日,致电财政部条法司对口处室——S处,经办人员A告知:《建议》已经于7月24日经由办公厅转至条法司,7月底条法司已转送税政司征求意见。8月26日致电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务税一处、二处,询问进展,但相关人员均表示,从未见过什么《建议》。难道《建议》丢了?
又询问条法司S处,该处C处长明确无误的表示:已经查过我司的文件流转登记册,该文件确已转送税政司。文件也不可能丢失,财政部公文管理严格,此前没有发生过公文丢失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某个环节不畅,我们会立即查找问题所在。
既然财政部公文管理严格,为什么这次就不翼而飞了呢?
2、敢情我们还享受了特别的待遇
2011年9月1日,再问条法司四处C处长,得到的答复是,暂时还没有找到,但仍会尽力寻找。同时,该处长还透露一个关键的信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没有一个约束性的规定,要进行审查的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机关或领导要求审查清理的文件;二是行政复议附带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你们这个《建议》,我们是按照前一种来处理的。不然,一般的,像你们这样的,都当成人民来信处理的。敢情我们还是享受了特别的待遇啊!
3、又等了一个月,《建议》还是下落不明
10月10日,一个月过去了,离寄出《建议》已将近3个月。再向条法司C处长问情况,得到的答复还是:没找到。本纳税人当即表示:可以正式的再次通过正式渠道寄送一份建议书,并说明事件的原委。对方即刻提出:不用通过正式渠道寄到来了,同样的东西又经过办公厅转送一次,耽误时间了,希望能通过邮件发个扫描的电子文件或传真过来。
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10月18日,本纳税人通过传真再次提供了一份建议书。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向C处长的工作邮箱发送了一份“对《关于提请审查废止财税[1995]48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处理情况的询问函”,希望能敦促财政部及早办理,并给出答复。
4、看到一丝丝希望,但还需等待
2011年11月1日,S处的C处长主动电话过来,告知:《建议》已经发税政司征求意见,希望耐心等待。事情总算看到了希望,我们开始耐心的等。
斗转星移,时间转到2012年。1月10日,再次询问时,得到回复:《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几个司局,包括税政司和会计司。现在这两个司征求意见,还是需要耐心等。我们又提出希望条法司能给书面的答复, 对方委婉的答复:一般不给书面的回复,等处理完了,自然会给答复的。
5、物是人非,仍是遥遥无期的等待
2月20日,再去电话时,方知物是人非。原来那个S处的C处长调到别的处室了,具体的经办人也已换人。跟这个经办人提示了很久,才想起有《建议》这么一回事,匆忙回复:这个好像到税务总局征求意见了,因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要征求总局相关司局意见的。你们还是接着等待吧。
此后4月16日,5月22日,7月9日,10月24日,12月21日,数次询问,不是经办人不在,就是千篇一律的答复:还在征求意见呢,暂时还没有办结。等到2013年再来问,经办人又休产假了,接电话的人对《建议》的事竟然毫不知情。完全让人无语!
直到今天,2013年2月20日,整整18个月过去了,而且还要继续等下去,一个业已失效的条款,要明确宣布废止,有这么难么?财政部一年发的规范性文件上百个,从来没有那个文件发出之前花一年多时间征求意见。国发[2010]33号文第8条,明确要求:“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纳税人的呼声得不到重视,纳税人可能已经习惯了,但国务院的文件也可以束之高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