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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征20%个人所得税之我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16413
核心提示: 邵阳县地方税务局郭瑾 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
                  邵阳县地方税务局 郭瑾
     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法定税率是20%。但在目前我们全国的二手房交易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是按照1%—2%的附征率来缴纳的。然而在2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房地产调控五条政策措施(简称“国五条”)中,严格要求二手房交易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差额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这种主观意断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据我从事这项工作管理几年来的认识,谈谈我以下的见解。
     一、依法依率计征,税负增幅较大,纳税人的接受意识会跟不上,给这项工作的开展会带来很大的阻力。比如一套评估价为20万元(成本价为15万元)的二手房交易,按以前的征管模依1%—2%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只要缴纳2000—4000元,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就应该缴纳10000元,在原来的税负水平上要增加6000—8000元。
     二、部分地方的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工作还没有完全独立,依赖房产等协税护税部门的依赖性大(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给力,部门配合力度不够)。实行先税后证来管理这项工作,基本上都是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之前来卡税。若按“国五条”的规定,依法依率计征,税负增幅过大,势必就会影响到房产部门的业务办理量,就会影响到房产部门的部门利益,从而就会挫伤房产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使得一体化管理工作走向瓦解。
     三、按“国五条”之规定,实行依差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难以界定。由于以前的二手房交易,几乎没有一个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更无从要求他们提供原来的相关票据了,所以这其中所谓的差额也就无法去界定。界定少了纳税人自然高兴,界定多了纳税人就会不同意,甚至会诽谤我们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就会大打折扣。
     四、当前的二手房交易,税负实际都是转嫁在购买者的头上,若依差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二手房的房价无意间在短期内会上涨更多,自然地就增加了购买者的负担,也就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度。
     五、二手房交易差额计征20%个人所得税,容易引起二手房与商品房(新房)的价格倒挂,影响商品房(新房)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手房的税负增大,房价自然上升,这与“国五条”的意图——保障房地产调控成果,防止房价出现阶段性反弹——是相违背的。
【责任编辑:浅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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