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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一般纳税人销售拆除房屋的剩余物钢筋的增值税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178631
核心提示:李家欣某市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生产用房屋拆除重建,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钢筋需对外销售,对废钢筋如何计算

李家欣

某市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生产用房屋拆除重建, 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钢筋需对外销售,对废钢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和当地国税局有不同的看法。纳税人认为:由于钢筋的进项税未抵扣,销售应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当地国税局的观点是:钢筋未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属于固定资产, 销售废钢筋应按销售正常货物一样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和当地国税局观点孰对孰错,我们从税法的原理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增值税纳税的基本原理和征税方法

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货物或劳务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按一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部分以提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扣除货物或劳务的计税成本来计算。实践中通常以货物或劳务收入应征的税款(销项税)扣除其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进项税),作为增值部分的纳税额。从增值税的原理和计算方法来看,增值纳税,不增值不纳税。

关于销售使用过的货物纳税的相关规定

1993年中国开始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环节的增值税不能销售税金中抵扣。对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4]26号文件中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为堵塞漏洞,在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又对暂免征税的固定资产做出明确“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确已使用过、售价不超过原值等”。无论如何,处置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税的规定符合增值税的原理,也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规定。

2009年中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但因为中国仍有部分产品、劳务缴纳营业税,故“消费型”增值税中仍然有部分资产、劳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对于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则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在财税[2008]170号文件中明确处置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不管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适用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彻底地违反增值税的不增值不纳税的原理,也许是出于一种妥协,该种情况适用比较低的税率即按4%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在财税[2009]9号文、国税函[2009]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文中对销售未抵扣的旧固定资产征税计算方法、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明确,但不管是否增值依然强行征税的规则却未发生变化。

销售旧钢筋是否应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的房屋无论是自己建造还是购入,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钢筋作为房屋的建造材料,也不可能抵扣进项税。根据上述增值税原理,销售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废钢筋,销售价格毫无疑问会低于钢筋购入时的价格,应属于无需纳税的范围。即便退一步,按现行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也应按4%税率减半缴纳。

钢筋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税务机关以钢筋不属于固定资产为由认定企业应按17%的适用税率纳税是错误的,也是缺乏常识的。

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利益的资源,资产的分类应以其是否具备一定的使用功能来划分。房屋建筑物属于一项固定资产,因为它具备了使用的功能。建造房屋的钢筋、水泥、砖瓦、石料等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物料是一项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允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之外的物品来管理,也不可能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来管理,否则一座建筑物将被分拆为钢筋、水泥、沙石等几千个无独立使用功能的项目来管理。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也属于销售固定资产,而不属于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在会计核算上,出售钢筋取得的收入也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的。

企业可采取的措施

鉴于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并非日常业务,建议企业发生相关交易时根据采购方的纳税身份考虑是否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若采购方的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应选择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当地税局就采用简易办法申报提请备案(目前部分地区如深圳、上海等地的税局有提出备案要求),获得税局对备案申请的书面认定,以降低日后的税务风险。若税局出具不同意采用简易办法的书面认定,企业可采取行政复议等维权手段争取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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