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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是法制和监管有漏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0  浏览次数:188297
核心提示: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是法制和监管有漏洞

郭喜林

据有关资料介绍,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8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如此严谨的专用词汇,在广大城乡民间群众习惯称谓是“计划生育罚款”。而且,坊间说,罚款多少完全取决于主管计生当家的领导高兴不高兴,取决于被罚者脑子反应灵不灵。其实,说白了,就是给能管事的领导送礼了没有,送的礼有分量没有?

据中国证劵报~中证网201396日报道,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创立人吴有水律师向全国31个省份计生委及财政厅(局)共62家单位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昨日,吴有水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共收到26个省级财政部门、20个省级计生部门的书面答复,“给出数据”的省份只有17个。可见,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管理情况是极不情愿公开的。尽管他们都有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的义务,但他们就是“死皮赖脸”地不主动公开。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法制和监管上面有漏洞;因为,明知有漏洞,就是不主动申请查漏补缺;因为,不能自揭家丑;因为,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因为,法制和监管有漏洞,更有利于各级地方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与支出的随意性支配。

据报道,地方财政向基层乡镇返还的“社会抚养费”比例惊人,“各个地方不一样,有90%的,92%的,95%的,有100%的。”基层计生部门收取的绝大部分费用,最后以财政返还形式到了基层计生部门。甘肃省一乡镇计生干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们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很大,最终每个乡镇按照不同的比例来返还,有的乡镇返还50%,有的乡镇20%。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社会抚养费”。然而,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条款,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作为社会抚养费,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却没有具体征收操作要求和如何将抚养费上缴财政国库,以及如何履行申请使用的法定程序。所以,才会产生社会抚养费在征收、上缴等方面的种种乱象。

实际上,如果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和上缴与返还等环节不规范,就会给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其实,社会抚养费关键在管理。如果缺乏严格的科学管理,不仅会产生乱象,更有可能滋生腐败分子。《墨子·尚同中》里有曰:“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大意是,凡是行仁政的人,一定要一心谋求兴办对天下有利的,革除对天下有害的,用这个原则去要求天下,对人有利的事就做,对人不利的事就制止。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因而,我们希望国家卫生计生委能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尽快把“社会抚养费”出现的乱象问题漂白干净,绝不能让其继续乱象下去。否则,就不仅是对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不负责任,而是对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政策与法规的犯罪。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应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但不知为什么社会抚养费的乱象问题就偏偏没有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被自查自纠出来?看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屈原先生在《橘颂》中所云:“闭心自慎,终不失过兮;秉徳无私,参天地兮。”凡事要坚贞自守,始终不会有过失。心中无私,就能顶天立地。希望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千万不要让全国人民感到失望。但治理乱象的同时,还必须首先加紧健全法制和监管的制度与措施。【责任编辑:浅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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