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辖区的立新砖瓦厂实施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连续两年捐赠已经关闭的另一砖瓦企业2万元、4万元,合计6万元。且收取的对方开具的是该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收据(没有正式发票)。
为了弄清赞助捐赠的真实情况,税务检查人员询问了该厂财务人员。得知原来是该县建材协会召开砖瓦企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存的砖瓦企业补助已经关闭的砖瓦厂2-3年,根据砖瓦行情的好坏,给予已经关闭的砖瓦厂一定的补助,作为该县里行业补助。会议结束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各砖瓦企业贯彻执行。立新砖瓦厂按照纪要要求遵照执行,2000年、2011年先给已经关闭的砖瓦企业补助6万元。税务检查人员要调增该砖瓦厂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想不通,与税务部门的检查人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厂方认为,砖瓦厂逐步关闭,原因一是执行上级的指示保护环境,二是保护资源。泥土是不可再生资源,砖瓦厂分期分批按年关闭。主管的建材行业出台关闭砖瓦厂,其他存在的砖瓦厂给予关闭的砖瓦厂部分补贴,合情、合理。可是税务机关不这么认为,理由是:这属于捐赠的性质,不合税收法律规定。所谓不合法是指企业的捐赠违反了税法捐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六款又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经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被捐赠单位,不是企业随便可以捐赠和赞助的。县建材行业协会擅自出台的会议纪要,既不符合税法中关于捐赠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税务机关还认为,主管行业出台的纪要不能代替税法规定。涉及到企业税收方面的事,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而定,不是主管行业确定。由于该砖瓦厂企业所得税在管辖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县建材行业协会召开企业会议时,出台纪要时必须学习熟悉了解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虽然给予关闭的砖瓦厂一定的捐赠,符合情理,但不合法。凡出台与税法相反的土政策,税务机关不能执行,有权行驶国家征税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出台的纪要,不能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
最终税务检查人员按照税法规定,剔除了捐赠部分,补征了该厂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 严峻)【责任编辑:浅小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