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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扩权:税总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执行中应掌握的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3  浏览次数:176483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给了权怎么用?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201411日起施行。那么给了权怎么用?

 首先是分类: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审批权限。要按年审批,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其次是认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再次是严控: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最后是服务: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过错追究。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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