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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8省市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796
核心提示: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8省市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8省市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其次,由于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再次,为加快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程序进行调整,以保证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及时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公告也明确,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总局22号令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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