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总机构统缴,分支还需要按收入的0.7%申报预缴。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表一需要填吗,怎么填?
答:一、总机构总机构为增值税汇缴单位,下属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按销售收入0.7%预缴,进项税额统一由总机构认证抵扣。
表中销项税额(11栏)=汇总销售收入×17%-下属各分支机构预缴数(预缴率为0.7%)。
进项税额(12栏)为该企业实际发生应抵扣数。
销售收入(1栏)=表中销项税额(11栏)÷17%。
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销售收入的0.7%在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后由总部汇总缴纳,进项税额统一由总部认证抵扣。其在增值税申报时填写适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按如下方式填报: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项(5栏)=分公司全部销售收入
简易办法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1栏)=分公司全部销售收入X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