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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资讯》——热点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7866789
核心提示:今生前缘:房产税不是我国的独创发明。它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编者按:前不久,某网站刊出以“出大事了”为醒目标题的文章,直指“房产税的即将开征”。一时间,除了网络,还有手机短信、微信铺天盖地地疯“炒”房产税。有人称:“狼”真的来了!大有把“房产税的开征”形容为“洪水猛兽”,其恐惧心理随着口口传播于人们的茶余饭后......看来,房产税的确是牵动全民神经的一条敏感线!

税种名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征收税率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征收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征收解释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今生前缘:房产税不是我国的独创发明。它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美国房产税税率大约是 0.8%-3%。其政府公共部门、教育组织等所有或占有的物业全面性免税。美国各州对于自用住宅免税额方式不尽相同。加州是对财产课税价值给予一个固定金额免税额。有些州是按财产课税价值给予某一比例免税额,如麻省给予20%,印地安纳州给予4%。这一免税项目是最大项目。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区别

   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草案已在起草,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一字之差到底有区别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房地产税”,与现在上海和重庆正在试点的“房产税”并非同一概念。而房地产税,顾名思义,既有房又有地,将可能涉及现行房地产领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十余项税种的增减归并。当前房地产税的立法研究主体由住建部门向财政部门转化,房地产税不可能仅仅为了调控房价,而是涉及整个房地产领域的税制改革,将“房”和“地”的税种进行归并。

     安体富:开征新的房地产税 不应增加百姓的负担

     第一点,房地产税的概念,增税的范围,房地产税这个提法有很多变化,最早是1950年的时候,那个要则当中房地产(000736,股吧)税和地产税,当时是这么一个情况。后来1951年有城市房地产税,现在执行的还是1986年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了2003年10月份的十六届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专门有一节实施税制改革,那里面提出了物业税,实际是不准确的,后来有的叫房地产税。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比较热门的就是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最完整的讲房地产税的问题,先立法,然后再推进改革。总体来说,房地产税、房产税基本是一个东西,但是现在既然在《决定》当中明确提出房地产税更有意义,那就明确了将来我们立法的房地产税,既对房产也对地产,也就是说,对整个房地产的价格,当然市场价格,对于整个价格来征税。前段理论方面对收土地出让金,对整个房产价格征税有重复,这很明确了,既对房地产征税也对地产征税,叫房地产税。

第二点,这次提到的房地产立法应该从整个房地产税体系的角度来理解房地产征税的概念。我们知道,房地产它经过各个环节,也就是房地产的开发,交易,持有,转让,经过很多环节,在这各个环节当中,实际上也要征出很多的税费,从房地产整个体系来看,在咱们国家量还是很大的。我这里有一个材料,2012年房产税1373亿,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542亿,土地增值税2719亿,耕地占用税是1621亿,契税是2874亿。如果把这几项都加到一块,合计就是10128亿,1万多亿,里面还有印花税,现在印花税主要在证券市场,还有买房子的时候交印花税,超过1万亿了。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加上去,就更多了,土地出让金大概3万亿,还有一些其他的税,如果房地产税从开发一直到交易、持有、转让,各个环节来看,这个量是非常大的,1万多亿,这1万多亿占地方税收收入21.4%。实际上我估计把别的再算上,也可能达到25%,房地产税体系当中的总量就是很大的。

  这就有一个问题,开一个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那就是说应该考虑整个房地产税体系这么一个状况,比率要进行调整。我想,有这么一个想法,一个,减轻流动环节的税费大家基本取得同一意见了,开通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第二个,应该取消现有房产税体系当中的重复征税的税种。比如说,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等,这个就应该取消。第三个,有的税种可以合并,比如,买房子的时候交的契税和印花税,可以合并,但是现在有一种看法,最好把契税合到印花税里面去,印花税还有点文化底蕴,像印花税票,应该把它合并。第四个,我们现在正在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原来营业税当中有一个不动产税它在整个营业税当中占的量非常大。所以将来我们如果使用营改增之后,这样就会使得流通环节的税负自动下降。第五个,还应该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将来进行新的房地产税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整个围绕着房地产税系负担的情况,不然,你另外再开征房地产税,可能负担更重,一般的企业单位和老百姓不一定能够接受。

我曾经测算了一下,将来开房地产税能收多少,我们国家从“六五”到“十一五”,根据国家统计局房产竣工面积大概500多亿平方米,500多亿平方米,如果咱们打六折,因为很多可以免,第一套住房不征税,有的说现在生活改善,是不是第二套也不征,起码从第三套征。这个房价2011年全国房价5000块,税率假定为1%,这么来算,征的房地产税可以达到1万亿,房地产税是我们地方基层政府能够从地方税里面来做的。

第三点,加快房地产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先立法后改革,这个我认为还是很重要的。怎么理解这个事儿呢?一个,我们将要出台的房地产税,不是对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现在实行的房地产税的修改,而是一个新开的税,是不是应该这么来看?新开的税种恐怕今后凡是新开税种都应该先立法,现在一共有十七八种税,这十七八种税真正经过人大立法很少,只有三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改税。这次房地产税争论非常大,在理论界实际部门和广大群众当中,对是否应该开征房地产税,存在很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人大立法才具有权威性,群众才能够接受,因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进行听证,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才能接受这个法律,比较容易执行。

  另外,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我认为这个很重要,就可以为开征房地产税提供重要的条件,你知道有多少房地产呢?实际这样的统计登记以后,有的信息就比较容易了。我一般认为,房地产信息是最全的,开发商卖房子都有信息,人民大学的哪一间房子干什么,都有记载,没有说没主儿的。现在需要的就是要统一登记,掌握这个信息,留着这个才好开房地产税。

直接涉及到房地产税这些规定以外,还有很多方面都有关系,比如,农村经营性土地要实行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样将来对土地的供应,影响到很多方面,和房地产税这些规定是有关系的。一提房地产税,就说对房价怎么样,有没有作用,大家都说没什么作用。房价的调控,房产税能够起些作用,但它不是主要的,房产税主要作用在于应该成为基层政府的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样它可以纠正目前基层政府它的行为的扭曲,不规范,地方政府现在一般来说,我们产生体制的结果,基层政府,县乡这一级非常困难,咱们讨论很多次,大家都知道的。当然有别的原因,分税制需要进行改革,地方税种不完善,行为完全扭曲,钱不够怎么办呢?一个卖地,第二个借债,第三个乱收费,如果我们地方有主体税种,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像我刚才讲的,现在咱们房地产税占地方的也就是6%,很低的,如果能增到1万亿,肯定占地方的22%到25%了,那就很高了,再加上我们分税制做适当的调整改革,这样可以解决,使地方政府它的行为能够规范,不至于像以往这么扭曲。(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教授)

     贾绍华:房产税的改革要着眼于年轻人和弱势群体

第一,从老百姓安居乐业,提高百姓的生活质量,解决收入分配的差距,抑制物价,大量建保障房、经济房、适用房,从小城镇建设,中央的大政方针来看,我个人认为开征房产税的目标定位一定要准,我觉得这个目标定位就是要解决稳定宏观税负,换句话说,稳定宏观税负,开征房产税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税收,但是它是以在某些方面的减税为代价或者为前提。所以说,我觉得首先要调节贫富差距,现在有的人买了十几套,二十几套房子,那么多的房子真正居住的只有一套两套。

第二,保障安居,老百姓要想乐业,前提是安居,有些年轻人,20来岁,住的好远,住的地下室,收入水平又低,都安居不了,怎么去乐业,怎么去创业,这些年轻人是我们今后的未来等等,确保这些年轻人是靠自己的努力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我觉得房产税的改革,要着眼于对这批年轻人和弱势群体解决问题,如果没有这个,改革是失败的。保障安居,特别是弱势群体,年轻人的安居问题。

  《瞭望》周刊一个女孩子采访我,一个月底薪一千多块钱,干的好收入就是五六千块钱,两个人住在一个大床上,一个月一个人一千多块钱,像这样的孩子,我说你为什么不给父母要钱呢?我爹妈根本没钱,城里的小老百姓没钱,没有啃老的资本。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安居,这是目标。

第三,抑制房价,甚至说要平抑房价,我们国家讲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是平抑房价。立法先行,让老百姓交明白税,明明白白交税,这个目标的前提就是稳定宏观税负,房产税有了这样一个目标以后,有了这样一个前提以后,才能够深刻的理解三中全会讲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因为有了基础了,你的财力基础稳定了宏观税负,有了财力的基础,而你的钱又是能保证收上来的,老百姓愿意交明白税,你是人民拥护的政府。你有法制来做保障,解决存在的一些政府官员的徇私行为,又存在着不正之风,引导社会的正能量,你有了这些以后,我们后面的讨论房地产税制的问题才有了基础,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我们要在稳定宏观税负,不堪人心的税种,减少一定一些税种,还要税费互动,建立地方税的体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这些前提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有了大前提以后,我觉得房地产税问题,个人认为是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虽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但是我们的改革本来就进入到深水区了,我们就是要通过改革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老百姓的安居乐业,我们不能因为它复杂,政策性强或者说我们的涉及面太宽,我们就慢慢着来。

1978年到1994年我们用了十五年的时间,通过简政放权,减税让利,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到最后1992年我们这个时候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了这样一个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了十五年之后,我们奠定了这样一个基础,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大家都是记忆犹新的,财政大包干,利润包干到1983、1984年的一步利改税到1994年的分税制,历经十五年,我们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包括今天讲的重复地方税的体系,因为是改革过程当中,确确实实分税制不断地在改,1994年分税制之后,2002年所得税分税,所得税分水很重要的问题,分税制之后出现的问题怎么办?地区之间的差距拉得很大,这个时候所得税的分税就出来了,通过所得税的分税制把中央集中起来,95%用到了贫困的中西部,支持了中西部的发展,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要建立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就是民生财政。所以说我们今天来讨论今天的税制改革的时候,我们不能够离开这35年的历史。所以我迄今认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就是一次制度创新,所以这次的税制改革又是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制度怎么创新,我们还得摸着石头过河,房产税的开征,我个人认为应该先上马,再练步,后推开,你不做永远都在考虑之中,所以先上马,为什么要练步呢,要通过立法的讨论让老百姓对房产税的征收家喻户晓,明白这个税的目的,就是调节贫富差距,就是平抑房价,就是要保证老百姓安居,有房子住,就是要今后按照法制把这个税收上来,继续用于老百姓的生活。(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

     文辉: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今年全国两会,开征房地产税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表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启动,房地产税开征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已扫清了障碍。一直以来,国内对于是否应该开征房地产税的争议颇多,主要围绕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展开。

  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是从香港引进,香港也是有房产税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关键是要将房地产税与目前的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制度结合起来,避免产生重复计税、反复计税的问题。

  有人质疑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问题,比如各大城市房产信息没有联网,存在信息孤岛,以及如何收取等问题。但是,欧美国家是在没有互联网之前就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的。即便如此,随着近期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已经在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为房地产税开征扫清了障碍。

  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就目前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来看,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随着全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留给地方的主体税种主要是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所得税、资源税外,其余税种可以说大多是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只是体现在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环节,并没有体现在持有环节。因此,加快立法,整合相关税种,推出房地产税,特别是提高房产在持有环节的成本,强化房产回归居住属性,也能打击对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房地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能促进地方发展模式的转变。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有正确财税观,这对地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撑极其重要,只有减少对工业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才能有效遏制地方盲目追求GDP,盲目造新城空城,摒弃要地不要人的传统城镇化路径。

  而且,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使地方政府摆脱当前依靠土地出让金为主的收入模式,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作为一种稳定可持续的税源,它可以避免地方短期为追求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种种不良现象,诸如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摊大饼发展模式,城市新区建设盲目奢华,一边是高端大气上档次,一边是空城鬼城频现。

  另外,房地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城市发展与管理。尤其是能促进地方在当地生态环境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而不是一味追求工业的发展,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忽视生态文明和保护优美自然环境。

有助于调整社会发展与管理模式。除了对稳固地方经济发展之外,开征房地产税还会带来更深层次的意义,尤其是有助于调整社会发展与管理模式。

其一,完善的税收体系会促使政府行为规范。比如,政府不能再以任何名目与民争利,放弃逐利行为,不再干预市场的发展;再比如,这会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的行为,因为税收是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需要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支出,特别是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均不能“取钱有道”。

  其二,理清了政府合理稳定的收入来源,才有可能从使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建设为中心,加大对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和供给水平,因为依法纳税就有权要求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其三,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有力监督。我国的税收以生产环节的流转税为主,老百姓感受不深,但类似房地产税、遗产税这种直接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会增强老百姓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要求。

  更关键的是,房地产税开征还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李宁:房产税改革考虑地区差别有助税收调控公平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地的房价很高,但是一些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因此,未来房产税的征收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别,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根据地方的情况做出决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向社会透露:“房产税改革考虑地区差别”基本吻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定位。今后的财税体制改革将围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三个基本方面开展,最终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房产税改革考虑地区性差别,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中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方面,房产税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解决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也就是通过对居民房产(当前情况下可能是对多套房征税)征收房产税以实现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行调控,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因财产性收入不同造成的贫富差距。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征收房产税,实际上是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资源附着物的课税,这一课税性质类似资源税。在国家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通过房产税参与对土地资源收益的分配,按照简化税制等要求,对于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提供财力支撑,这就是房产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最重要影响所在。

  按照税收运行规律,房产税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最重要的是税制本身的公平公正。如何做到房产税税制设计公平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一个基本问题必须考虑,就是地区发展的差距问题对公平性的影响。对于房产税,笔者认为在承认地区发展差距的基础上,按照地区实际建立房产税税制,是实现纵向公平的重要保障。

  如在房产税税率设计方面,由于北上广等地房价和收入差距比中西部地区房价与收入差距更大,因此宜采用相对更低的税率,即使这样从缴纳税额的绝对数来看,北上广一年缴纳的房产税要大于中西部地区,因为北上广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价值都在两百万以上,有的地段甚至达到四五百万,按照0.6%(当前试点地区税率),200万一套的房子缴纳房产税也达到1.2万元,同样面积的房子,中西部地区由于价值低税负也轻。

  当然,有人认为中西部地区收入比北上广等地低;其实,收入与消费水平是有关联的,北上广收入高消费也高。同时,在解决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建设方面,目前最要紧的应该是解决同地区、同行业之间的公平公正;至于地区性差距,不是很快就能解决的事情。

  人们对房产税调控房价寄予厚望。虽然房产税并不是房价“杀手锏”,但对于房价影响还是有的。如果推进房产税改革考虑到地区性差距,在国家统一立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率确定权、减免税权等,这样就让地方政府根据地区发展实际运用房产税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经济网)

        蒋震:房产税改革应体现“人文关怀”

  其一,房产税是重要的直接税,这项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2012年,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大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4.08%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32%,而财产税制建设较为滞后,房产税税基较窄。

  改革初期,这种税制结构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巨大优势,但是随着“蛋糕”不断做大,不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例如无法调节财产存量的贫富差距。大量流转税部分转嫁到价格中,有推高物价之嫌,不利于消费需求扩大。

  其二,推进房产税改革有利于正向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当前,一些规模较大的税种(例如增值税、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采取比例分成的方式,成为引发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原因之一,各地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上项目、抢税源”,“重过程、轻结果”。并且,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税体系将面临极大的冲击。房产税改革将给地方政府开辟一个稳定财源,地方政府行为将从“如何获取招商引资”转向“如何培育地区发展环境”。

  其三,房产税改革将成为我国转变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大部分采用“通过单位管人”的模式,一旦某人脱离了单位,便失去了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社会管理模式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它具有“间接+截流”的特征,总体以发票管理和源泉扣缴为主要手段,导致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少部分是通过自然人获取,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

  推进房产税改革需要转变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建立起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机制,这可以说是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随着管理模式的不断成熟,人民群众的纳税、护税意识会空前加强,更加关注税款的支出方向。

  其四,房产税改革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前,我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税负较低,房地产投机者保有大量住房时所付出的代价较小。推进房产税改革会改变投机者预期,减少盲目投资的冲动,显然它会加快存量住房供给的释放。

  推进房产税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在“稳定税负”前提下推进房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不仅是“单兵推进”,须与其他税制改革“协同作战”,避免财政收入增长的“大起大落”,确保不同税种的税负“有增有减”,宏观税负保持稳定。从这一点来看,房产税改革宜走“渐进式”路径,不宜“一蹴而就”,给其他税制改革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第二,房产税制须体现“人文关怀”

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住房需求?这关系到免征额的设计。从国外经验来看,免征额较多采用免税价值方式。一旦考虑我国国情,便有着具有自身特色的线索。我国城镇化在加速推进,住房消费不断升级,住房价格变动较大,如采取免征价值,势必会不断调整;我国的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市中心与郊区的住房价值有着巨大差别。如果采取免征价值方式,可能会违背公平原则。

  例如,一位普通劳动者在市中心拥有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评估值高达5万/平方米,总价达到200万元;另一位高收入者,在远郊区拥有一套面积200平方米的房产,评估价1万/平方米,总价也是200万元。假设免征额设定为100万元,很显然,两人税负相同。但是,两人享有的土地资源差别很大。进一步说,如果这位普通劳动者的房产是在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购买的“房改房”,一旦开征房产税,他可能面临无钱可交的困境。笔者认为,免征额宜采用免征面积方式,根据我国民众的合理住房需求,设计一个广为接受的免征面积。

第三,须尽快建立房产税的征管机制

推进房产税改革中,如何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住房信息实现有效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摸清房产所有人信息,是征管机制须面临的严峻课题。另外,房产价值评估也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如何来作评估、由谁来作评估,这些问题都须明确。

第四,关注可能发生的房产税转嫁问题

诚然,房产税改革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但如果住房租赁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一旦推进房产税改革,可能会导致税负转嫁、房租上涨。设想一个极端例子,一个拥有大量住房的投机者,全部住房用于出租,房产税方案出台后,极有可能发生房产税转嫁给租房者的现象。因此,推进房产税改革时,须与房产租赁市场的调控配套进行。(新华财经网 )

 许一航:房产税立法能否让房价刹车

  在北京工作了6年的陈颖(化名)一直期待能在城区有一套小房,可房价不断上涨让她的买房梦变得越来越渺茫,限价房指标又迟迟拿不到,这让她和结婚几年的丈夫一直不敢要孩子。

  陈颖的处境跟很多在大城市打拼的人们一样,让房价回归理性,似乎成为他们期盼却又不太容易实现的愿望。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呈现连涨趋势,部分城市房价已连续11个月环比上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应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中央层面的文件第一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用立法形式推动房地产税的完善和实施,这将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调节规范起到重大作用。当然,如何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让更多的人居者有其屋,仍然是现阶段政府需要应对的主要课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这样解读。

  立法势在必行。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房产税的征税主体、征税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背景下,由国务院颁布的授权立法不仅失去了必要性,而且大量授权立法的存在也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悖。

  通过人大立法,是房产税全面实施的一个必要程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俞金尧教授说,作为财产税的一个税种,房产税由谁征收、如何征收都需法律做支撑,我国相关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有明确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征收客体既然已发生改变,自住房屋成为主要征税对象,那么房产税就演变为一个新税种,理应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确定,而不能简单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政策。他还强调,要想尽快遏制房价,应该建立一个房产税体系,而不是简单一个税种。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征收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为0.6%左右;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至1.2%。这些举措分别针对增量房和存量房中的高端住宅。由于征收范围不同,重庆每年有2亿多元的新增税收,而上海达到近30亿元。

  “从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效果来看,房产税对房价的遏制作用并不明显,除了重庆可能对一部分高端住宅的增长有抑制作用外,两地房屋价格并没有因征税而下降。下一步如需要立法并全国推行,还要继续扩大调整税收范围和结构,这很关键。虽有可能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只要配套方案得当,效果一定会超出预期。”蔡继明教授分析。

  需兼顾公平、透明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公开场合表示,当前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有两个难点:一是土地属于国有,而房屋属于私有,一个统一的税如何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另一个难点是随着时间推移,土地价值升值,而房屋在贬值,税基难以统一。

  当然,要完成房产税立法并扩围实施,所面临的问题还不仅仅是这些。首先要解答的是,土地政策会否调整?做房产评估的小杜有这样的疑问:“土地是国有的,我们买的房子是租用国家的土地,70年后就会被收回或者续租,那为什么买了土地上的房子还要收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相信有这种疑惑的不仅仅是小杜。

  “有些人认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财产税具有私有意义,既然房屋所占土地并不是我们私有产权,那为什么要向我们征收具有私有意义的房产税呢?不能说这部分人的疑问没有道理。”俞金尧解释道。

  另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小产权房?据非官方统计,我国现存小产权房有近60亿平方米,接近全国房屋总房面积的四成。如此庞大的数量,如果要征收房产税,小产权房是否需要纳入房产税征收体系,将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

  俞金尧说,这么多年小产权房一直被视为违法建筑物,大量的拆除和处罚并不能解决小产权房的属性问题,如果只对商品房征收房产税而忽略小产权房确有不公平之嫌。所以,是进一步打击小产权房的建设,彻底拆除处罚已建小产权房,给政府在执法不严上的欠账有一个交代,还是让已建小产权房在补收一定土地使用代价后给予适当的政策松绑,这些都要再看看,但严控小产权房的继续建设确实不容回避。

  房产税实施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房产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如何让数据统计更准确?专家认为,不仅要统计套数面积,还要统计房屋类型、各区域房产价格水平等,只有全面细化地做好统计,才能对房产税差异化征收提供依据,才能做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

  还有一个问题是,征收方案如何确定?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两套方案,所达到的效果不尽相同。在征收客体上,是主要针对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在计税依据上,更多体现从价原则还是从量原则?类似问题都要明确。

  蔡继明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推进房产税,拥有房产越多税收越高;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应进一步提高首付款比例,同时执行溢价贷款利率。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认为,如果要开始对房产税的征收作出设计,第一套房的免征面积应该尽可能的大,而第二套房的征税标准也应该再加以讨论,“抽肥补瘦”,促进先富起来的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在一个社会共同体里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和谐局面,这实际上是一种共赢。

  各界对征收方案的最终确定意见不一,但都提出了房产税差异化征收、科学设定起征标准等对政策公平、透明实施的核心观念。

  立法作用值得期待。“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房产税立法让我们最关心的还是能否让房价降下来,让我们普通工薪族能买得起房。”还在观望的陈颖依旧把期待放在了房价上。

  “房产税的征收,在短期内使房价降低可能不太现实,但通过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使其不再依靠征地卖地、炒卖地皮过日子,这样地价就会下降。同时,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的体系,清理规范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保障房、廉租房的建设等,使"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房价回归合理只是时间问题。”蔡继明更多考虑到了房产税实施后的长远作用。

  “一旦房产税全面开征后,开发商拿地成本将会降低,而高端住宅的需求随着税收成本的增加反而下降,那么政府和开发商便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老百姓更容易接受的中低端商品房和保障房建设上,使逐渐减少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这样便会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和风险,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理性。”贾康显得很乐观。

  “在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制定合理的房产评估机制、仲裁机制、税种定位、房地产的权属关系等,理顺房地产各法律条文和税费收入的关系,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让中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让中国的老百姓可以买得起房,租得起房,得到实惠。”采访的最后,蔡继明这样表示。(正义网) 

       胡志刚:房产税改革也应“蹄疾而步稳”

  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作为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税制度改革,房产税改革也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蹄疾而步稳”的节奏,既要大胆地迈开步伐开好局,又要审慎地走好每一步,稳扎稳打。要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释放改革的内涵,并且要预留一个缓冲期,避免市场出现大起大落。

  虽然房产税顶层设计的基调已经确定,但却不能仓促上阵,普征房产税需要等待适当的“窗口期”,避免因为政策的突然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过度的冲击,同时,作为新增税种,房产税应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这在短期内难以全部完成。而且,目前社会各界对房产税的认识各不相同,凝聚不同认识,使之逐步趋向一致需要时间。“房产税不能立即普征,但整个房产税的改革却不能因此停滞。”胡志刚表示,作为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作为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调控机制的重要一环,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当下虽不能普遍开花,但需要选准突破口,并沿着一条合适的路径,由点到面、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推进。

选择一两个城市进行扩大试点和加快房产税立法并行是最好的路径选择。目前重庆、上海两个城市房产税试点已满三年,从政策具体内容看,这两个城市的做法大相径庭,都很偏重地方的独特性,而缺少共通性,缺乏顶层设计的统筹,很难总结出一条为全国各地复制的改革经验。总结两地改革的得失,新的试点工作不能再让试点城市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而是要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

全面推行房产税还需要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以及不动产登记系统,推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房产税各项改革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这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基础性的工作,也是稳步推进房产税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2014年,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将揭开面纱,房产税改革很可能进入立法通道。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意味着边试点边立法将成为启动房产税改革的切入点和逐步推动房产税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路径选择。(新华财税网)

冯海宁房产税立法为契机彻底清税减费

  拟新立的3部新法律,都是舆论长期以来多次呼吁和高度期待的。比如,由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污染损害了环境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再比如,由于房产税法的缺位,已经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被舆论和市场多次质疑,显得很尴尬。

  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但是,上海和重庆却对非营业用的房产—住宅征收房产税,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明显违规的。而且,下一步房产税在其他城市“扩围”也名不正言不顺。显然,只有为房产税立法,才能征税有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房产税的描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可见,新立房产税法早有规划和部署。尽管发改委表示2014年将制定房产税法,但该法律能否在2014年出台还需观察:一者,立法需经过法定程序,需要一个过程;二者,很多法律立法多年至今未见出台,不排除房产税法也如此。

  显然,房产税法只有在正式出台之后,我们才能看到该法律的真容,才能完整评价。目前,该法律究竟如何制定、包括哪些内容、程序中是否征求民意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在笔者看来,不管房产税法怎么制定,都不应该只为一个“房产税”立法,而应该是为整个房地产税费立法。

  众所周知,房地产领域不仅税费多,而且税负很重。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十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对某地楼盘进行税费摸底并最终提交《减少政府收费环节遏制房价上涨的建议》的提案,调查发现,房地产税费达五十余项,涉及25个部门,政府各种税费占总房价的30%上下。这一发现曾引发舆论热议。

  然而,知名开发商任志强给出的税费数据更吓人: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的各种税多达27种,各种费用更是达180多种,房企税费占到了房价的7成。这么高的税费负担,放眼全世界恐怕都罕见。而这些税费表面上看是开发商在交,但或许连傻子都知道,买房人才是房地产税费的最终承担者。

  也就是说,房价之所以高,原因之一在于房地产税费太高。而房地产税费太高,就会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房地产来增加财政收入。很多人一直批判土地财政,但土地财政主要是指财政依赖于卖地收入,并没有把卖地之外的房地产税费计算在内。所以,应该以新立房产税法为契机,彻底清税减费。(新华财税网)

     全面开征房产税还差什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这一表态让人们有了更多猜想:这是否意味着全面开征房产税的日子越来越近?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意味着要推进房产税改革,就必须立法先行。”于国安说,此次全国人大对外公开提出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无疑释放出改革提速的积极信号。

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按照这一原则,就带来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现在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推进改革。我觉得一切还是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来完善房产税,而这个前提就是税收法定。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同于以往“房产税”的提法,其中包含了未来更复杂全面的改革思路。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未来完善房地产税,除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并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按照这一改革方向,我们需要先建立相关的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个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环节征税;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对房产的价值进行确认;此外,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房产相关的纠纷进行专业的处理。(新华网)

    相关链接:房地产知识解释  
  1.房地产从广义上讲,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指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但就我国目前房地产业的业务范围而言,它包括归国家所有的城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地—城市地产,及附着在其上的城镇生产、生活用建筑和辅助设施—城市房产。农村生产用地、用房及宅基地等不属城市房地产业的业务范围。国家有偿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时,只有所有权转让过程结束后,才纳入城市房地产业的经营范围。  
  2.房产价格房产价格按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分为房屋销售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两种形式。  
  3.房屋销售价格房屋销售价格指房产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双方实际成交的价格。房产买卖时,买房人购买的是房产的所有权,卖房人将房产所有权出让,同时要获得房产所有权出让的价值补偿。它包括商品房销售、公房销售和私房销售三部分。  
  4.房屋租赁价格房屋租赁指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房屋面取得的实际租金。在此种流通形式中,房屋所有权不变,承租者支付房租,获得一定时期内的房屋使用权;出租者放弃或出让一定时期内的房屋使用权。它包括住宅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商业用房租赁和厂房仓库租赁四部分。  
  5.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发展商)出售的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组成,它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因素的影响。  
  6.住宅是专供人们居住用的房屋。它主要包括普通居住用房、别墅、公寓、宿舍用房等,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也包括在内。  
  7.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8.公房是指归房管局或各单位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它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其中,归房管局管理的称直管公房;归各单位管理的称自管公房。  
  9.公房出售价格公房出售价格是指以成本价向工薪阶层出售公有住房所实行的价格。它是按房屋建造成本制订的售房价格,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10.私房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并拥有产权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居民可以自由出租或出售。公有住宅通过住宅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转为私有住宅。本方案中房改房再上市出售,也包括在私房出售价格的统计中。  
  11.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应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也属经济适用房的一类。  
  12.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目前,多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是指2-6层(含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是指6层以上的楼房,高层住宅多安装电梯。由于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13.豪华住宅是指按超出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高标准住宅,通常包括别墅和高档公寓。  
  别墅是指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舒适式园林住宅,一般拥有私家车库、花园、草坪、院落等。  
  高档公寓是指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通常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公寓,通常为复式住宅顶层有花园的或多层住宅配有电梯的并拥有较好的绿化、商服、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  
  14.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其中,档  
  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15.写字楼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高档次办公用房。一般拥有较完备的办公设施,且交通便利。  
  16.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  
  17.工业厂房  
  工业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18.仓库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9.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方式一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20.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21.土地转让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以出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转移的行为。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形式。  
  22.土地租赁方式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直接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按年交付租金的行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23.居民住宅用地居民住宅用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其中,用于建造豪华住宅的土地为豪华住宅用地,用于建造普通住宅的土地为普通住宅用地。  
  24.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各种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包括车间用地、仓库用地、辅助用房用地及附属设施用房用地等。  
  2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俱乐部等占用的土地。  
  26.其他用地指用于建造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教育用房、医疗用房、科学实验研究用房等所占用的土地。如理发馆、照相馆、旅馆、办公室、教室、医院、科研所等占用的土地。  
  2项目地段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项目等级。其中,土地级别是指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目前各地的标准不一,例如北京市的土地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而福建省的土地级别分为一、二、三、四、五级。土地没有进行级别划分的地区,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繁华、一般和偏僻三大类。  
  28.项目结构是按房屋建筑的主要承重部分(如梁、柱、墙及各种构架)所用的主要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可分为:  
  (1)钢架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4)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粱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为承重墙;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5)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土砖木结构(土基墙、砖柱、木梁)、木结构、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材料的问世而出现的一些新结构,如悬索结构、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空间网架结构等,都应按上述划分标准分别列入有关结构中。(新华财经网)
           (中国税企和谐公共服务研究院 孔国强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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