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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答疑:关于无产权地下车位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8757489
核心提示: 税企答疑:关于无产权地下车位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提问:

    大连地区无产权地下车位,按照固定价格销售时合同如何签订?  土地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地下车位成本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专家回复: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因此,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的名义,实质为出租地下停车位,签订合同时应签订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相应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入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三、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下人防设施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65号

    (一)对人民防空主管使用国有资金修建且产权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拥有的地下人防设施,不分用途,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视同与地上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按规定与地上房屋一并征收房产税。

    (三)对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且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的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可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免征房产税及人防工程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因此,根据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有产权人缴纳,转租房产人不缴纳房产税。大连地区利用人防建造的地下车位不缴纳房产税,除此之外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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