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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8568638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调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管理办法
 

2月8日,税务总局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调整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明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试点到2014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行业从7个扩大到9个,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也不断扩大。2013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铁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纳入了适用零税率范围;规定以期租、湿租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如承租方为境外的,退税主体由承租方调整为出租方;将外贸企业对外提供自己的研发、设计服务由免退税办法调整为免抵退办法。

  为配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作出的调整,税务总局相应出台11号公告对有关税收征管办法进行了完善。较之47号公告,11号公告最大的变化:一是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对其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主体等进行了明确;二是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三是规定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载货、载客单;四是补充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自己研发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并增加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1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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