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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辅导 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185648960
核心提示:增值税纳税辅导 一

1、豆腐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2、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3、食用植物油,如何确定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4、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5、皂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棕榈油、棉籽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茴油、毛椰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核桃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薄荷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0、花椒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键词: 增值税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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