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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答疑: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抵扣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1757592
核心提示: 税企答疑: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抵扣问题
           问:我司主营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成立于2012年10月,2014年4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在2012年-2013年,产生业务招待费用计50万元,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为什么?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筹办期结束以何事件为标识?

   答: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筹建期的起止日期,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老税法的一些规定:
   筹建期截止时间:目前只有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始经营期日期: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至于取得经营项目的时间,一般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2012年-2013年,产生业务招待费用计50万元,如果是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时间之前发生的,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弹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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