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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改增”物流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2  浏览次数:188733
核心提示: 关于加强“营改增”物流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物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的综合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居重要的地位。201381日,物流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这是国家“十二五”时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从运行的近两年来看,在税收管理实践中,由于该行业存在经营模式松散、经营形式多样、行业特性规律难以把握等特点,给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管理课题。关注、支持和加强该行业的管理,不仅是税收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落实好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题中之义。本文就如何加强“营改增”物流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做粗浅分析探讨,供商榷。

一、物流行业现状及特点

“营改增”扩围以来,随着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经济业务在不断扩大,物流企业税收业务也在不断增长。该行业的主要特点:

(一)户数增长快速化。以某县为例,目前,物流企业总户数由“营改增”的16户增长到现在的30户,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隶属于国税部门管理的19户。从总户数上看,较“营改增”之初有较大增长,主要原因是该县工业企业基础底子较好,带动了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地方政府财政扶持也有力地刺激了物流企业户数的增长。

(二)税收负担率递增化。“营改增”之前,该行业税收负担率3%“营改增”之后,某县2013年税收负担率3.54%,2014年度税收负担率5.23%,2015年税收负担率5.52%。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物流企业发展逐步趋于稳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缩小,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也随之逐渐减少。另一方面超税负返还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削弱了部分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积极性。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通过调研发现,该行业经营主要分为五种模式:即“自有车辆实体经营、全挂靠车辆经营、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及租赁车辆并存经营、混合货物销售经营”。

(四)财务核算复杂化。从目前的情况看,物流企业的纳税主体主要分为自有营运车辆纳税人、转包车辆纳税人、租赁车辆纳税人三种类型,因物流行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导致纳税主体界定的多样化。财务核算是核算纳税人经营管理成果的一种手段,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而改变不同的核算方式,所以呈现出一个物流企业多种车辆多种经营多种财务核算的复杂模式。

二、物流行业税收管理难点

(一)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不完整,抵扣链条存在瑕疵。就调查的情况看,该行业除燃油费用抵扣外,大多不存在其他抵扣项目,可能造成燃油超额虚抵而其他项目未抵扣的现状。原因:1、相关的过路过桥费等非增值税纳税人目前还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修理修配及燃气单位大多为个体经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3、加油站行业个人消费较多,存在大量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物流企业索取燃油发票超额虚抵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纳税申报收入类型单一。物流企业纳税申报收入类型大多为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额为零。运输行业的服务对象广泛,为广大个体消费者提供劳务的可能性较多,但由于未开票收入的服务对象面广及不确定性,日常核查难度较大。受目前交通管理办法的制约,虽然在实际运输业务中是以企业的名义经营,但实际上多是挂靠企业的个体经营者,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采取以票控税的手段予以防范,但是,不需要开具发票收入时,个体经营者自由操作空间大,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挂靠、租赁车辆普遍,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如某县3082辆运营车辆中,其中:挂靠车辆1236辆,占40.1%;租赁车辆1274车辆,41.34%;自有车辆只有572,仅占18.56%。按照增值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进行财务核算的管理规则,被挂靠、租赁的企业为纳税主体,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挂靠、租赁经营占据物流企业经营模式的主流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租赁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无法做到准确核实核算收入和成本,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

(四)经营业务繁杂,无法规范统一标准。物流行业运输合同、运输路线数量繁多且大多牵涉外地,又加上运输业务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其实际运输情况不易掌握,如运输路线的不同会导致油气耗、运费收入的千差万别,给税务机关准确核实货运企业申报收入和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带来了困难。

(五)企业票据取得不全,成本核算混乱。部分企业存在通过结算单或收据作为付款凭证,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从而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给人为调节利润埋下隐患,如现金发放司机工资常年不签字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还存在只核算收入,但不归集相关成本费用的现象,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加强物流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修复抵扣链条,真正做到税负公平。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及时将物流行业的上游非增值税企业尽快纳入改增管理,使得抵扣项目完整化;对全国燃气企业尤其是西北地区的天然气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减轻燃气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修理修配行业、轮胎销售等行业只要账制健全,最大限度地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超税负返还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适时取消。在试点改革的过程中,为避免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国家制订并实施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物流行业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在帮助物流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执行也存在一定弊端,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意识淡薄,企业对超税负返还政策过分依赖,不利于物流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三)尽快实现物流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全物流企业数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加快与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的定期信息互通,实现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各物流企业自有及挂靠车辆类型及数量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与物流企业车辆清单相比对,及时核准企业运营能力,并及时互通,以便税务机关根据其运营能力及时调整企业发票使用量,同时也能对不开票收入进行适时监控。

(四)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查账与核定模式并存,督促其健全账制。“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征管将会越来越多。针对该行业部分企业存在的不能健全账簿、成本核算混乱等情况,依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应税所得率7%15%计算,实现收入1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至3.75万元不等。通过核定征收能有效地促进物流企业尽快地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五)监控异常指标,加强后续管理。对物流企业要加强挂靠、租赁车辆的涉税指标异常变动严格监控,税务部门要每月对物流企业的开票金额、开票数量、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率等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对指标变动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实施风险业务监控管理,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对指标特别异常的转入稽查处理。对于税负畸高的企业重点核实其开具发票业务的真实性,所有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相对应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相互印证,不定期地对所签订的合同、开具发票等内容进行函调;对税负畸低的企业选准部分加油站对其油料抵扣的情况进行重点交叉稽核,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日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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