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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的不动产混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146194
核心提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改变原不动产的性质,对简易征收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不动产,其装饰费用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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