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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浏览次数:6153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完善红字发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公告称,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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