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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和分析: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643
核心提示:同学们,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目前较为普遍,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并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呢?一、案例例1:A集团公司(

 同学们,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目前较为普遍,税务上如何处理,并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呢?

一、案例
    例1:A集团公司(母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子公司B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B为关联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该业务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子公司B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2:A集团公司用自有资金向B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B为非关联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根据十四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向B公司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3:A集团公司用自有资金向自然人C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C为非关联方,A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同样根据十四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向自然人C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结:贷款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均要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4:自然人C用自有资金向A集团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C为关联方,A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本业务属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延伸:通过该案例贷款方为自然人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规定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三、各地执行口径
    【四川国税】(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北京国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四、无偿贷款涉税风险
   四、 关于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税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价格无偿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谋取税收利益等不合理合理商业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目前增值税法规(增值税法规首次新增了反避税条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均存在反避税条款,无偿行为极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请存在无偿贷款服务的单位要注意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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