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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费报销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5  浏览次数:450
核心提示: 问:我单位个别领导使用的车辆,其资产并不属于其所在的单位,但是该车发生加油、保险、维修等费用需要在其单位报销;请问
           问:我单位个别领导使用的车辆,其资产并不属于其所在的单位,但是该车发生加油、保险、维修等费用需要在其单位报销;请问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1.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公司要在账上列支汽油费和过路费等费用,要么拥有车辆,要么签订了租车协议。

 

  2、如果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3、公司与拥有私家车的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对在租车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真实、合法和有效票据报销,在实务中是存在的。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私车所有者纳税。

 

  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需要具备的手续有:留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租车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租车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私车所有者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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