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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公司税收自查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5  浏览次数:423607
核心提示: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
 

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自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自查。 

  (1)自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自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自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自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自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自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自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自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自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自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自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自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自查、核对。自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自查。 

  (1)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自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自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自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自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自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自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自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自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自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自查。同时,自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自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自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自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自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自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自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自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自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管理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自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是否准确。 

  (3)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买入返售业务。自查原始凭证,并根据买入返售业务资金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4)投资收益。自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自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自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债券为主)的派息金额。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自查账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资金流水是否与业务系统的资金流水一致。 

  (7)基金管理费、手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是否准确和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8)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自查明细科目,自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9)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自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查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自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自查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的、相关的合理性支出,主要自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证券承销业务支出、保荐业务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 

  二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账户,核实是否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计入费用类账户。自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自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自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及形成的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自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自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对基金公司经营成本自查。自查是否存在虚列代理手续费、尾随佣金;税前扣除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虚列业绩报酬;私募基金参投的信托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的亏损结转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会计原则;是否虚增股权转让成本;私募基金支付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支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手续费收入”、“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自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3)营业成本,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金”。 

  (4)其他扣除项目,主要自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项准备金科目。 

  (5)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业务及管理费”、“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6)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自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8)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自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是否正确,同时自查“营业外支出”科目。 

  (9)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要自查“所得税”、“应交税费”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自查 

  1.自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自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的问题。 

  3.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投资方委派的管理层,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等方式变更工资、福利发放问题。 

  5.自查企业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支付的劳务费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支付的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自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酬所得,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自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计算表及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自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居间合同等。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自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自查公司章程、股利及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务租赁所得,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自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自查“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自查 

  1.印花税。 

  自查资产管理合同、保荐合同、承销合同等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自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自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自查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2.房产税。 

  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司股东将股东自有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3.其他税种:自查土地、车船使用情况,看是否已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五)发票问题 

  主要自查取得发票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不合法发票入账问题,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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