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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4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问: 1998年3月1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已经废除或失效?
 

   1998年3月1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已经废除或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和八条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说明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计算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扣除,不适用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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