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生产啤酒瓶的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玻璃,窑炉是我公司自制设备,常年处于高温高碱,并且常年运转,我公司三号炉使用还不到四年,就已经塌陷,税法对于折旧年限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的窑炉应按几年提取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窑炉应属于“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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