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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1  浏览次数:8690445
核心提示:1、请问由于质量原因退回到经销商的车辆是否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1、 请问由于质量原因退回到经销商的车辆是否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规定,“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2、 请问今年7月31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3、 纳税人去邮政企业办理函件寄递业务,被告知不能开具专票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文件规定,“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 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限额的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二、试点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5、 请问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项目相关信息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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