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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防范广告代理业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4  浏览次数:18346
核心提示: 广告代理业实施营改增已近两年,从营业税差额法到增值税抵扣法的过渡,使得该行业税负水平基本维持稳定。但税务机关在征管实
       广告代理业实施营改增已近两年,从营业税差额法到增值税抵扣法的过渡,使得该行业税负水平基本维持稳定。但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发现,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进销项抵扣、企业不同结算方式以及广告业务适用的差别税率,造成较大的税收风险。总体来看,这些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低征高扣”。获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共性难题。由于广告行业不同业务适用税率差异较大,少数纳税人虚开动机更强。行业内少数企业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获取17%的进项税额,再对外开具6%税率的广告发布费,实现较低税负甚至是零税负,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具体实践中,该部分采购发票往往以广告制作的设备、耗材和其他采购项目为主,税收风险很高。

二是少计收入。广告代理处于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传媒之间,议价能力较弱,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广告客户拖延付款,广告代理公司被动接受以物抵债。抵债的货物通常不体现在账上,这会造成少计收入,在全额确认成本的情况下减少了会计账面利润。同时,多数广告代理公司只对索取发票的客户开具发票并记账,对其他客户不开发票也不入账。此外,还存在部分小规模广告代理公司对成本、费用的归集没有统一规范,导致后续检查难以厘清收入、成本的对应关系。

三是混淆业务滥用税目。广告代理行业的经营内容复杂,不同业务对应的税目税率不同,少数纳税人就利用混业的便利混淆核算。例如,部分广告代理行业对本应按17%税率开票的户外实体广告牌制作业务,按照6%税率的广告发布费开具发票。同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开展广告服务的企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少数纳税人从事微信微博发布广告,常以“信息服务”的名目开具发票,以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需强化跨部门信息分享,加强税源风险监控,及时发现虚开发票疑点,更好地应对广告代理业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一是搭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特别是加强与工商、文化和城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当前税务机关监管最大的难题就是无法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广告实际发布情况匹配审核,跨部门的信息确认就是破题关键。广告代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工商部门在审查与监测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广告代理公司的实际业务量数据。此外,城建部门拥有户外广告建设的许可信息,对于户外广告发布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不清、虚假列支建设施工费用等问题,税务机关可以依托城建数据辅助确认广告收入。

二是强化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监控。发票升级版提供了发票开具信息的实时监控,税务机关应重点监控广告代理企业进销项适用税率差异情况,如果申报抵扣非6%税率的进项金额较大或者比例较高时,应及时预警提示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抵扣较大数额高税率进项发票、对外开具大量低税率发票和实际税负水平较低的纳税人,及时跟踪分析发票进出流向,建立合理税负评估模型,增强疑点识别准确度。

三是推进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统一管理,以企业所得税数据信息促进增值税的征管。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扩围,国税机关将负责管理绝大部分的流转税管理,从企业的成本收入的构成比重来分析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税源风险管理的效果将事半功倍。因此,建议在营改增全面扩围之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改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所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使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管理无缝衔接。

四是推进评估稽查管理的融合。目前税务机关在风险预警后的应对环节遭遇的阻力较大,这与纳税评估法律效力的不明确有关。在实际评估工作中,税务人员常受制于企业的不配合,约谈评估效果不佳。因此,建议上级税务机关优化评估事项查补的考核,纳税评估更多应通过约谈或实地调查,向企业提出善意的改正意见,如果纳税人能够积极改正,自觉补缴相应税款,那么即可在评估环节结案。如果纳税人涉嫌偷税,虚开等重大问题,或是纳税人不能够主动改正相关问题,再将案件移送至稽查处理。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稽查的融合,更高效地做好税收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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