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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605
核心提示: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在1985年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从开征到现在已经20多年过去了。在这20多年里,城建税的相关政策基本没有多大变化。国家先后多次进行税制改革,但是作为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确一直没有变化,下面就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政策做一解读:

一、纳税人
   
    1985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该政策一直延续到1993年底,到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将产品税取消,改为消费税。原流转税由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产生了变化。在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还没有出台前,人们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有了疑问,产品税取消了,对消费税是否要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呢?这一问题得到了财政部的明确,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
   
    电报(财法字[1993]42号)规定,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所以到现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此外,国家考虑到铁路系统的特殊性,将铁路系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取了一个中间税率,此规定是《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财税字[1985]159号),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内外有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法规,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法规之前,暂不征收。所以到现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征收。
   
    四、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政策规定中基本没有单独的税收优惠,该税种的优惠大多数是在减免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不在该税种的优惠范围。此外,该税种有个特案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
   
    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政策规定,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几点思考
   
    1、税负不公,征税范围难以界定。由于城建税税率是按行政区设置的,即7%适用于市区,5%适用于县城和建制镇,1%适用于不在城市、县城或镇的范围,在实际征收中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具体范围难以界定。
     
    2、内外分设,税制不统一。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三资企业”,致使“三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国民待遇更优厚,税负不公,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财法字[1993]42号)

《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财税字[198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第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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