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免征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开始,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的初衷是鼓励境内企业的劳务出口,使境内外企业税负更加公平。财税〔2010〕8号文件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发布的。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有助于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一、新旧条例下国际运输业务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对比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 因此,在旧营业税条例下,对于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当然实际情况中主要是单位),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劳务,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他们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凡是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都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原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里就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新旧相同)
2、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从事的载运旅客或货物从境外一地到另一地的劳务,也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旧条例下,这项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通过对比,新条例不仅没能鼓励国内运输企业的劳务出口,反而加重了国际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财税[2010]8号文件的营业税税收优惠
通过对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文件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劳务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免征营业税。而这一点,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下,都是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因此,这一点税收优惠是财税[2010]8号文件最大的亮点。他直接体现了我国对于鼓励中国企业劳务出口的政策倾向,对我国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企业的优惠力度也最大。比如我国很多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取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了。
第二: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在旧条例下,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财税[2010]8号文件给予这类劳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待遇,而不是不征收营业税,这点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仍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由于提供劳务方在境内,在新条例下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为了鼓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的国际运输劳务业务,给予这类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第三: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于这一点,旧条例下,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同样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财税[2010]8号文件对于这一行为给予的是免税待遇,而不是境外劳务不征税的待遇。也就是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的载运旅客或货物的行为(即运输的出发地和到达地全部在境外的),因为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仍是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只不过是给予其免税待遇。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把握
新条例对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调整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是财税[2010]8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前,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如下: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交营业税;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交营业税
(二)、对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如下:
1、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一点由于新、旧细则没有变化,在执行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2、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新细则下属于境内劳务,也需要征收营业税。旧细则下这一项劳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对于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跨年度老合同),可以根据财税[2009]112号的规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3、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在新细则下也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符合跨年度老合同的,可以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对于2010年1月1日之后,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如下: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均免征营业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